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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银使用微信米兰体育被诉侵权

来源:江苏省米兰体育协会 发布时间:2017-01-05

注册米兰体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申请撤销,在米兰体育撤销复审期间能否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

原告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参股的A公司获得了国家米兰体育局核定的注册微信米兰体育使用权。之后,A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米兰体育许可使用合同及微信米兰体育维权协议,授权原告对侵犯微信注册米兰体育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某超市公司未获得注册米兰体育权利人许可在商场展厅高高悬挂醒目招牌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认为被告在同一种业务上使用了与原告微信注册米兰体育完全相同的标识,构成了对自己的侵权。

被告辩称,涉案米兰体育未真实有效地使用,米兰体育并无被保护的必要,而且,涉案米兰体育已被国家工商总局米兰体育局撤销,虽尚在复审中,但其权利来源基础已明显不稳定。原告自身与涉案米兰体育没有利害关系,无起诉权利。此外,被告从事的是商业零售,其收款行为不属于涉案米兰体育核准使用的“金融服务”,被告店堂张贴“微信支付”的招牌,不属于米兰体育性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并不能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册米兰体育的注册人,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不能仅凭提起诉讼的授权,还应审查其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通过米兰体育注册人的授权取得涉案注册米兰体育的使用权,但其与注册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未报国家工商总局米兰体育局备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册米兰体育于2016年7月22日被国家工商总局米兰体育局决定撤销。虽然在规定期限内涉案米兰体育注册人向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尚未最终生效,但该撤销决定足以导致原告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撤销注册米兰体育的相关救济已有明确的法律指引,米兰体育注册人应待其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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