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简称金利来公司)诉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米兰体育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诉讼米兰体育
诉争米兰体育
由金利来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等商品上。
米兰体育局认为,诉争米兰体育与第13961100号“Mr.”米兰体育(引证米兰体育)构成近似米兰体育,故驳回了金利来公司的注册申请。金利来公司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后被商评委驳回。金利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米兰体育的根本属性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此判断米兰体育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仍应坚持整体判断为首要原则。虽然诉争米兰体育的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米兰体育均为“Mr.”,诉争米兰体育的局部与引证米兰体育完全相同,但诉争米兰体育为 “
” ,且
为在先注册米兰体育,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米兰体育整体上能够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别,与引证米兰体育同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135383号关于第20338717号“Mr.及图”米兰体育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