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捞神”米兰体育无效宣告复审行政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即争议米兰体育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赵宏泽于2016年5月19日对第13316969号“捞神”米兰体育(2013年10月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米兰体育与第9801160号“捞王”米兰体育(2011年8月注册)构成近似米兰体育。
2016年11月17日,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捞神”米兰体育权利人夏胜琪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米兰体育近似是指两米兰体育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定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该案中,争议米兰体育为文字米兰体育“捞神”,引证米兰体育为文字米兰体育“捞王”,二者均包含“捞”字。同时,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均有“质量非常高(好)的”或者“质量属于顶级的”等含义,故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的含义非常接近。如争议米兰体育和引证米兰体育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服务由相同主体提供,或者其服务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两者构成近似米兰体育。综上,争议米兰体育和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米兰体育,其注册违反了我国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判断争议米兰体育和引证米兰体育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在注册米兰体育时,应当注意使自己的米兰体育同已存在的米兰体育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区分度,以避免注册不当留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