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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米兰体育延续注册须越过四道“门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19-05-09


 

编者按:在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少米兰体育权利人会以其基础注册米兰体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请求法院考虑先后米兰体育之间的商誉延续关系,核准或维持米兰体育的注册。但实践中,此项主张获得法院认可者甚少。本文作者从具体案例入手,对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的“门槛”进行了分析,以飨读者。


2017年1月18日,北京时代先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提出第22669371号“cohiba”米兰体育(下称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丁烷气(吸烟用)、打火石、点烟器用气罐等第34类商品上。经审查,米兰体育局以诉争米兰体育米兰体育与第520005号“COHIBA”米兰体育(下称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为由,驳回了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申请。原告遂向原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其复审请求被原商评委驳回。


2018年8月21日,原告以原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其持有的第14796304号、第16975617号“高希霸”米兰体育(下称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的注册证书,主张诉争米兰体育系其基础米兰体育的延续注册,能够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分,应当获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基础米兰体育“高希霸”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使得其商业信誉可以延及诉争米兰体育,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诉争米兰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米兰体育核准使用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事实上,在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少米兰体育权利人会以其基础注册米兰体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请求法院考虑先后米兰体育之间的商誉延续关系,核准或维持米兰体育的注册。但实践中,此项主张获得法院认可者甚少。笔者试以此文分析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的“门槛”。


 

商誉的延续继承是本质


米兰体育延续注册,又称商誉延续注册,虽不是成熟的法律概念,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公布,对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的适用规则予以了规范。根据该审理指南第八条规定,米兰体育延续注册是指“米兰体育注册人的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米兰体育与其基础注册米兰体育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米兰体育的商品均来自该米兰体育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米兰体育上延续”。


米兰体育延续注册与米兰体育专用权独立性原则不相矛盾,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的本质是商誉在不同米兰体育之间的延续和继承。我国是米兰体育注册制国家,米兰体育专用权基于注册行为产生,米兰体育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米兰体育享有各自独立的米兰体育专用权。因此,米兰体育专用权不能自然延续或为其他米兰体育所继承。但是,商誉与米兰体育专用权不同,不同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不具有独立性。商誉的产生无需经国家专门机关的审查核准,自然形成于商事主体的经济活动中,是相关公众对其生产、产品、销售、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性评价。米兰体育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依据,能够将此种综合性评价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结,是标示商誉的主要工具。对于同一主体前后申请的两米兰体育,如果基础注册米兰体育已经承载大量商誉,并且消费者能够将在后米兰体育与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相联系,那么基础注册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完全有可能传递至在后米兰体育,使之在较短时间取得较高知名度,客观上形成与其他商业标志的区分性。


 

米兰体育延续注册须附条件


米兰体育权具有两项基本权能,即专用权和排斥权。米兰体育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米兰体育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排斥权则可以扩展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米兰体育。承认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相当于在基础注册米兰体育专用权的边界新开了一个“口子”,极有可能进入他人米兰体育排斥权的范围,不当攫取他人的市场份额,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米兰体育恶意抢注案件会通过延续注册的主张,请求使其在后申请注册的米兰体育准予注册。一旦普遍承认米兰体育延续注册的正当性,将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米兰体育延续注册在原则上不予准许,除非主张延续注册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已满足以下4个条件:


第一,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承认米兰体育延续注册实际是对米兰体育所有人因米兰体育使用所创造的商业价值的保护。市场主体只有通过米兰体育使用行为,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建立起对应关系,才能在米兰体育上不断积累商誉。当商誉积累到一定程度,基础米兰体育取得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指代功能,基础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才具备传递的可能性。


第二,基础注册米兰体育知名度高于引证米兰体育。一方面,如果基础米兰体育知名度不高于引证米兰体育,即相关公众对基础米兰体育的认知不强于其对引证米兰体育的认知,则相关公众很可能认为使用基础米兰体育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引证米兰体育所有人,诉争米兰体育就不可能基于基础米兰体育的知名度,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分。另一方面,基础米兰体育知名度高于引证米兰体育,可以佐证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系出于正当商业需求和使用目的,没有攀附引证米兰体育的主观恶意。


第三,基础注册米兰体育与诉争米兰体育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米兰体育。米兰体育法律制度实际上是以标志符号划分市场范围,要避免某个标志凭借较高知名度抢占其未付出实际努力的市场份额。诉争米兰体育之所以能获准注册,是因为其延续了基础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此种商誉应限于基础米兰体育所付出努力的市场范围内,而不能任意扩张至新的市场领域。


第四,相关公众能够将基础注册米兰体育与诉争米兰体育相联系。相关公众只有认为基础注册米兰体育与诉争米兰体育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特定联系,才能在二者之间搭建起桥梁,使基础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自然流向诉争米兰体育,而不会与引证米兰体育发生混淆或者误认。


“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在先是原则,商誉延续对米兰体育可注册性的影响只能是例外。”笔者认为,对于米兰体育延续注册问题,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米兰体育延续注册主张,法院应当在结合个案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条件,谨慎对待,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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