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知名企业,为全国多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保险相关服务。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该公司一直把“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标志使用。
2016年2月,“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米兰体育向米兰体育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服务的第36类服务上。2017年该申请被驳回。
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米兰体育注册使用问题进行了思考:有人认为这样的米兰体育缺乏“显著特征”,属于《米兰体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米兰体育注册”的情形;有人则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米兰体育注册,《米兰体育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作为米兰体育使用的标志。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企业全称不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
有观点认为,米兰体育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是表明商品来源,而“企业全称”恰恰传递的就是生产商的身份信息,显然比其他形式的米兰体育更能表明商品来源;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米兰体育的首要功能和重要特点不是“表明”、而是“区分”商品的来源;第二、“企业全称”的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并非区分商品来源。
由此可见,“企业全称”和米兰体育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企业全称含有不能作为米兰体育的要素
企业全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
一般而言,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都是县级以上地名,“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便含有“上海”二字;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米兰体育”。
该条款虽然有“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米兰体育、证明米兰体育组成部分”的例外情形,“企业全称”中的行政区划显然不在其中。
三、企业全称不能作为米兰体育使用
注册米兰体育的目的在于使用。
《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米兰体育使用的规定:本法所称米兰体育的使用,是指将米兰体育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米兰体育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因此,当该米兰体育为注册人自己使用时,企业全称(被作为产品米兰体育)和生产厂厂名完全一样、属于“重复标注”;当该米兰体育许可其它企业使用时,按照《米兰体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在使用该注册米兰体育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产品上便有了米兰体育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两个“企业全称”。
在市场上从未见过此种标注的产品。
四、米兰体育战略与抢注字号
米兰体育和企业全称同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因此,将企业全称中的显著部分——字号——作为企业的“主米兰体育”注册、使用,在宣传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是企业常用的米兰体育战略之一:“联想”、“海尔”、SONY莫不如是。
有些人则“搭便车”、“傍名牌”:将他人的“字号”注册为米兰体育、误导公众,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全称既不能注册为米兰体育、也从不曾在商品上作为米兰体育使用,修改《米兰体育法》时可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