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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仔癀”米兰体育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有果

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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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片仔癀”米兰体育而引发的米兰体育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案件详情见:片仔癀是药品通用名称还是米兰体育?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片仔癀PIENTZE HUANG”米兰体育(简称诉争米兰体育)由第三人片仔癀药业公司于2012年8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凝胶”等商品上。原告厦门中药厂以“片仔癀”为药品通用名称为由,针对诉争米兰体育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厦门中药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片仔癀”在诉争米兰体育提出注册申请前已构成“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诉争米兰体育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未违反《米兰体育法》的规定,裁定诉争米兰体育维持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米兰体育核定使用在“轻便药箱、医用凝胶、急救箱”等商品上,厦门中药厂主张诉争米兰体育的中文部分“片仔癀”在申请时已构成药品通用名称,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片仔癀”在诉争米兰体育申请注册前已构成其核定使用的“医用凝胶”等商品的通用名称。被诉裁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厦门中药厂主张片仔癀公司垄断“片仔癀”作为米兰体育使用,欺骗了消费者。法院认为,片仔癀公司基于历史原因使用和注册“片仔癀”的行为,不属于厦门中药厂所称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且厦门中药厂提交的在案证据亦未证明诉争米兰体育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诉争米兰体育不具有米兰体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厦门中药厂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厦门中药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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