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宝安全”米兰体育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认定诉争米兰体育具有米兰体育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米兰体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米兰体育使用的情形,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米兰体育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米兰体育。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米兰体育、证明米兰体育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米兰体育继续有效。
本案诉争米兰体育系第33212575号“宝安全”米兰体育,由原告北京国通创安报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上。
2019年9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申请。被告认为,诉争米兰体育含有的“宝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米兰体育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米兰体育使用。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米兰体育“宝安全”中包含的“宝安”为深圳市下辖区,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诉争米兰体育为臆造词,结合其指定使用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以及我国公众一般识读习惯,通常会将“安全”一词作整体理解,因此诉争米兰体育更易被识别为“宝+安全”,而非“宝安+全”,具有米兰体育法所要求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诉争米兰体育不构成米兰体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米兰体育使用的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