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明乳业)推出了高端酸奶品牌“莫斯利安”。作为国内首款无须冷藏、保质期长达4个月的酸奶,莫斯利安酸奶甫一问世,迅速受到消费者的喜爱和好评,莫斯利安也成为光明乳业旗下知名的酸奶品牌。
自2008年以来,光明乳业在第29、32类等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莫斯利安MOMCHILOVTSI及图”米兰体育。然而,该公司在第30类上申请注册的第17080040号“莫斯利安及图”米兰体育(下称争议米兰体育)却遭遇了第三人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斯利安药业)的强势阻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经审理宣告争议米兰体育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无效。光明乳业不服原商评委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原商评委的裁定。
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对于经过设计的显著性强且有意进行广泛市场投入的重要米兰体育,应当在申请之时做好全面的规划和布局。一方面确保在市场中保持品牌核心价值的稳定,另一方面应当主动出击不断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誉,免受搭便车和模仿之虞,可以适时地考虑在米兰体育异议、无效乃至行政维权程序中请求认定驰名米兰体育,以期能够事半功倍地维护好自身权利。
米兰体育近似,部分无效
2015年5月,光明乳业提交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可可、可可饮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乐口福、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等商品上。
2018年8月,斯利安药业对争议米兰体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争议米兰体育与该公司的第7316016“斯利安”米兰体育、第15552333号“斯利安SCRIANEN”米兰体育、第891305“斯利安SCRIANEN”等5件米兰体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侵犯了该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在先商号权;光明乳业注册争议米兰体育的行为具有恶意,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来源等产生误认。
对此,光明乳业认为,争议米兰体育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米兰体育与5件引证米兰体育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未侵犯斯利安药业的在先商号权,请求维持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中文部分“莫斯利安”完全包含引证米兰体育二至四中文部分“斯利安”,四米兰体育已构成近似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与引证米兰体育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可可、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上述米兰体育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因此,争议米兰体育在加奶可可饮料、可可、可可饮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乐口福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米兰体育指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与引证米兰体育一、五指定使用的食用冰、人用药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三米兰体育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
原商评委裁定,争议米兰体育在加奶可可饮料、可可、可可饮料、人造咖啡、咖啡、咖啡饮料、茶饮料、乐口福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维持裁定,一审败诉
光明乳业不服原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二至四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米兰体育,“莫斯利安MOMCHEILOVTSI及图”是其原创设计的米兰体育,早在2008年就注册了,争议米兰体育是其对在先米兰体育的补充注册,其在先米兰体育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米兰体育,且和该公司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米兰体育不会和引证米兰体育二至四相混淆。原商评委在类似米兰体育无效宣告案中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定,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米兰体育和引证米兰体育可以并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米兰体育二、四申请日早于诉争米兰体育但是初审公告日期晚于诉争米兰体育申请日,故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二、四应适用米兰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米兰体育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法院指出,该案中,争议米兰体育由汉字“莫斯利安”、字母“MOMCHEILOVTSI”及图组成,引证米兰体育一、四、五由汉字“斯利安”组成,引证米兰体育二由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引证米兰体育三由书写体汉字“斯利安”、字母“SCRIANEN”构成。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各引证米兰体育显著部分汉字“斯利安”,已经构成标识近似,故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二、三、四已经构成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光明乳业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光明乳业的代理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全面布局,掌握先机
“光明乳业在多个类别,特别是在第29类早已申请注册了多件含‘莫斯利安’的米兰体育。但是,该案中法院判决维持部分无效裁定所涉及的是第30类的商品项目,而且部分无效成立的原因是由于存在类似商品项目上的在先近似米兰体育这一客观事实。米兰体育申请均是按类别申请并按类别进行保护,在其它类别得到注册保护,对于在本类别的注册并没有任何约束力。”中国贸促会专利米兰体育事务所米兰体育处处长胡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米兰体育无效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对此,胡刚表示:“米兰体育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米兰体育近似的判断问题。确切地说,是判断作为组合米兰体育的争议米兰体育与同样为组合米兰体育的引证米兰体育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具体到该案,首先,可以根据《米兰体育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审查标准,在组合米兰体育近似审查中应当将各部分分别进行近似对比。其次,作为涉及双方程序的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米兰体育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判断米兰体育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米兰体育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加强对米兰体育的源头保护,才能避免与他人米兰体育近似而导致注册受阻。”胡刚表示,企业对于经过设计的显著性强且有意进行广泛市场投入的重要米兰体育,应当在申请之时就做好全面的规划和布局。不仅对于主打产品的相关类别,而且对于未来可能涉及的延伸产品所涉及的类别,均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前瞻性的覆盖式的检索和申请。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避免在日后需要借助消费者对现有成功品牌的信赖和忠诚在关联产品上进行品牌延伸时,由于存在在先近似米兰体育而导致注册受阻。
“当然在任何一个消费领域,打造一个品牌不易,想要长期成为相关市场的统治性品牌更为不易。面临着竞争加剧的市场环境,企业一方面应当确保在市场中保持品牌核心价值的稳定,另一方面应当主动出击不断提升自身品牌的商誉,免受搭便车和模仿之虞,可以适时地考虑在米兰体育异议,无效乃至行政维权程序中请求认定驰名米兰体育,以期能够事半功倍地维护好自身权利。”胡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