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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注米兰体育后转让给原权利人是否影响恶意囤积的判断?

    来源:知产北京 发布时间:2022-02-22

    导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与米兰体育注册秩序、管理秩序,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米兰体育牟利的行为。


    案情简介


    原告某贸易商行获准注册了第25515429号“Maviret”米兰体育(简称诉争米兰体育),后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诉争米兰体育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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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5515429号“Maviret”米兰体育


    2019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原告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五十余件米兰体育,其中包含“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阅”、“Skytap”、“herbol”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号及标识相同或相近的米兰体育。


    诉争米兰体育“Maviret”与第三人在先“MAVIRET”米兰体育相同,且原告亦未提交诉争米兰体育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原告作为一家贸易商行,对相关联行业内的商号或标识理应知晓,其上述注册申请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米兰体育、商号的故意,该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米兰体育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故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诉争米兰体育予以无效宣告。


    2019年12月10日,原告与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提交了米兰体育转让申请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米兰体育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2020年3月13日,诉争米兰体育转让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与米兰体育注册秩序、管理秩序,防止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米兰体育牟利的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原告在多类商品上注册50余件米兰体育等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同时诉争米兰体育与第三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在先“MAVIRET”米兰体育相同,原告亦未提交诉争米兰体育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其行为难谓其正当。


    虽然诉争米兰体育现已转让至第三人名下,但不能改变诉争米兰体育注册的恶意性。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原告扰乱了正常的米兰体育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诉争米兰体育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争米兰体育在被诉决定作出时已经提出转让申请,并不影响被诉决定认定,也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法官说


    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米兰体育、以销售或转让为目的注册米兰体育,不仅会对米兰体育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米兰体育,增加其注册米兰体育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米兰体育申请人的利益。大量恶意申请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利标识、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引发米兰体育异议、米兰体育争议乃至行政诉讼,会消耗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恶意米兰体育申请人将米兰体育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因此将申请恶意米兰体育的行为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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