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体育反向混淆作为米兰体育侵权的一种新的形式,逐渐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加之我国实行米兰体育民事侵权与米兰体育授权确权的二元保护体系,法院在认定反向混淆时普遍采取谨慎的态度。引发广泛关注的新百伦案件是典型的米兰体育反向混淆侵权案件,该案赔偿数额从一审9800万元的高价赔偿变更为二审500万元[1],这一数额的骤降也体现了这一点。
米兰体育反向混淆的概念与法理基础
米兰体育侵权中的混淆一般是指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使用侵权米兰体育使相关公众认为侵权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米兰体育权人。这种“正向混淆”主要是为了攀附在先米兰体育权人的商誉获利,不正当地利用了米兰体育权人通过投入精力、劳动力积累的知名度。
“米兰体育反向混淆”是指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在先米兰体育权人相同或近似的米兰体育,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将侵权米兰体育与其建立起紧密联系,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米兰体育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从而侵害在先米兰体育权人的利益[2],情节严重的,可能吞噬掉在先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反向混淆的实质是米兰体育权利人与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的利益冲突[3]。米兰体育的商誉是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起来的,凝聚了经营者的精力和付出。在反向混淆中,由于米兰体育在后使用人通常是经济实力或营销能力强的大型企业,通过各种广告、宣传使得侵权米兰体育在消费者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印象,对于米兰体育权人来说,想要消除这种关联十分困难。
以新百伦案件为例,时至今日,普通消费者恐怕还是不明白为何籍籍无名的“百伦”、“新百伦”品牌竟然是正版。在天猫、京东搜索“新百伦”,正版“新百伦”的鞋子还是在一片盗版中艰难求生。本是正当的米兰体育权利人,却被消费者反认为是盗版品牌,“百伦”、“新百伦”米兰体育的权利人要想正名必然得花费更多的投入,这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是难以实现的,明显有悖公平正义。因此,在反向混淆判定中如果过分偏向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可能会扰乱米兰体育注册的市场秩序,侵害米兰体育权人的正当权益[4]。
但是,反向混淆也不应盲目成为米兰体育权人谋取不当利益及对抗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的工具。我国长期存在着米兰体育囤积和抢注现象,如果在侵权判定中一味地给予米兰体育权利人倾向性的保护,可能会助长我国米兰体育注册领域的抢注之风[5]。先行抢注米兰体育,等大企业不经意间形成侵权规模之时再行维权之举,如此盘算也不可取。
反向混淆的认定与比例原则
米兰体育反向混淆最早来源于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但是,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对于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法院遇到此类案件,只能参照米兰体育混淆的法律条文及相关理论判决。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摸索与拓展,司法实践逐渐将其认定落脚于米兰体育法的立法目的与比例原则。
《米兰体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米兰体育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功能,米兰体育的区分功能主要体现在米兰体育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法院在审理“奥普”案时认定“对于米兰体育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6]”。
具体到米兰体育反向混淆中,米兰体育所有人对米兰体育投入的精力和创新度越高,米兰体育显著性和知名度就越强,相应地,米兰体育所获得的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越大。反之,如果米兰体育权人的米兰体育显著性和知名度越弱,获得的米兰体育保护越弱。坚决杜绝“你弱你有理”的畸形保护。
在“奥普”案中,在先米兰体育由中文“奥普”与英文“aopu”组成,中文标识“奥普”为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但是,法院查明,在在先米兰体育申请之前,“奥普”标识已经经过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卫厨公司”)的使用在关联产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换言之,“奥普”文字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主要来自奥普卫厨公司的使用和贡献,结合奥普卫厨公司在使用时明显标注其企业名称和注册米兰体育、不具有恶意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奥普卫厨公司不构成米兰体育侵权。
在“MK”案件中,在先米兰体育“mk”是两个小写字母的简单组合,固有显著性较低,而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米兰体育经过米兰体育权人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后使用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标识“MK”字体设计与在先米兰体育不同,作为“MICHAELKORS”的简称通常与MICHAELKORS”米兰体育同时进行使用。并且,由于二者商品价格差距较大,消费群体有明显区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在先米兰体育与在后使用的米兰体育产生混淆或误认,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7]。
以上两个案件,法院在认定米兰体育反向混淆时主要考虑了在先米兰体育的显著性、知名度及贡献来源,综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在后米兰体育使用人的主观状态,相关公众的混淆情况等,基于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而作出不侵权判定。
现今,“米兰体育反向混淆”适用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因此,我们更应谨慎对待反向混淆米兰体育侵权的风险,并主动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