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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法》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路径及完善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16

米兰体育作为区分和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信誉的重要体现,已经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的米兰体育申请注册量已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截至 2022 年底,我国国内有效米兰体育注册量高达 4064.2 万件 [1]。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的品牌意识增强,但另一方面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注而不用”“囤积米兰体育”“恶意抢注”等米兰体育恶意注册现象频发。米兰体育恶意注册不仅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浪费米兰体育资源和行政、司法资源,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米兰体育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背道而驰,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一、现行米兰体育法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实践中,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类型多样。根据现行米兰体育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布的《规范米兰体育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公布的《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针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具有多种规制路径,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类 

01、基于绝对理由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2019 年修订的《米兰体育法》在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条款内容。该规定旨在强调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应当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系出于善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规模性注册、囤积等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米兰体育注册行为属于禁止注册的情形。


根据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四十四第一款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米兰体育,米兰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该注册米兰体育无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米兰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宣告该注册米兰体育无效。欺骗手段通常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等方式取得米兰体育注册。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米兰体育注册秩序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采取了列举方式,对何种情形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了明确。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公共资源等标识抢注为米兰体育的恶意注册的行为,应基于绝对理由予以规制。近年来,针对社会热点、公众人物姓名、体育赛事名称等抢注行为层出不穷,例如北京冬奥会期间,对“冰墩墩”“雪容融”等标识的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打击米兰体育恶意抢注行为的专项行动方案》中对“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名称的 ;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词汇、标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重大展会名称、标志的 ;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公共资源的”等图谋不当利益、扰乱米兰体育注册管理秩序、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注册情形予以打击规制。


02、基于相对理由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1. 关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米兰体育行为的规制

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于未注册的驰名米兰体育和已注册的驰名米兰体育分别给予不同强度的法律保护。对于针对未注册驰名米兰体育的恶意注册行为规制限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而对于已注册的驰名米兰体育保护则可扩大至跨类商品上。


2. 关于基于特定关系恶意抢注他人米兰体育行为的规制

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基于代理、代表关系抢注他人米兰体育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条第二款针对米兰体育申请人与他人存在除代理、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米兰体育,仍在与之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与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米兰体育相同或近似的米兰体育。


3. 关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米兰体育行为的规制

现行《米兰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米兰体育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米兰体育。该条前半段针对的是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注册行为。“在先权利”是指除米兰体育权以外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该条后半段针对的是抢注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米兰体育的恶意抢注行为。


二、现行《米兰体育法》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规制路径的不


01、现行《米兰体育法》对米兰体育使用义务要求较低


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四条新增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注册申请”需满足“不以使用为目的”及“恶意申请注册”两项构成要件。但因我国实行米兰体育注册制度,在申请米兰体育时,申请人无需提交米兰体育使用证据,故导致部分恶意米兰体育申请人规避了《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的规制。此外,米兰体育获准注册后,现行米兰体育法对米兰体育使用义务的规制体现在《米兰体育法》第四十九条“注册米兰体育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米兰体育局申请撤销该注册米兰体育”。该条款旨在激活米兰体育资源,清理闲置米兰体育,督促米兰体育权人使用注册米兰体育,而非意在打击恶意注册米兰体育的行为,故其对米兰体育的使用义务要求较低。同时,提起米兰体育撤销的申请人多因侵害其特定权益而启动该程序,难以规制其他大量囤积米兰体育的恶意注册行为。


02、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成本低,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权成本高,且难以依据现行米兰体育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国采取米兰体育注册制度,米兰体育申请人经过米兰体育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后,经过初审公告期即可获得注册米兰体育专用权。其注册米兰体育的成本较低,导致米兰体育恶意注册申请人一方面大量申请注册米兰体育,另一方面在米兰体育被驳回、无效、撤销后,米兰体育申请人会重复循环申请。而其他相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针对他人恶意抢注的米兰体育不断提起行政及诉讼程序 , 付出大量的金钱成本及时间成本。即使最终维权成功,由于我国现行米兰体育法未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提供相应的民事赔偿救济途径,权利人也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三、规制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路径的完善


01、强化米兰体育使用义务,精准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米兰体育恶意注册


首先,针对米兰体育的使用。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规模性注册、囤积米兰体育的恶意注册行为,米兰体育法设置了米兰体育申请、异议、撤销、无效宣告、行政及司法处罚的多流程规制程序,试图通过米兰体育授权确权、米兰体育行政管理、司法保护等予以全面规制,在各环节落实米兰体育使用原则。《米兰体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新增米兰体育使用或承诺使用的相关要求,第六十一条增加说明米兰体育使用情况相关条款。前述条款的规定可强化米兰体育使用义务,但是,《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规定,米兰体育注册人应当自米兰体育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说明米兰体育的使用情况,而米兰体育撤销程序为连续不使用三年。二者均是对米兰体育使用的要求,应对时间限定保持一致。


其次,针对米兰体育的转让。无论是现行米兰体育法,还是《征求意见稿》,在米兰体育转让程序中均未对米兰体育使用作出要求。根据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米兰体育转让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即可 :


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提出转让申请 ;


第二,受让人应当确保注册米兰体育的商品质量 ;


第三,转让人应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米兰体育一并予以转让。如果不一并转让,则将导致不同的米兰体育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米兰体育,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可见,我国现行米兰体育法在米兰体育转让程序中并未要求转让人对于其拟转让的注册米兰体育已经实际使用。虽在米兰体育申请审查程序中,《米兰体育法》第四条新增了“使用目的”的注册条件,有助于实现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源头治理,而米兰体育转让程序中却缺乏使用要求,导致米兰体育申请审查程序与米兰体育转让程序衔接不畅、缺乏联动机制。在实践中,恶意米兰体育申请人特别是囤积米兰体育、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米兰体育的申请人,其注册米兰体育的目的往往是“待价而沽”,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米兰体育转让程序中缺乏对米兰体育使用的条件要求为其留下可趁之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导致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米兰体育法》第五次修改之际,笔者认为,为完善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程序,实现前端与后端程序的有机衔接,有必要在米兰体育转让程序中增加米兰体育使用的限制条件,米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米兰体育转让审查程序中要求转让人提供拟转让米兰体育的使用证据,转让人提交的米兰体育使用证据也应当符合米兰体育法对于米兰体育的使用主体、性质、地域范围、商品类别等米兰体育法意义上的使用要求。


02、增加恶意抢注民事赔偿制度,加大对米兰体育恶意注册的惩戒力度


抢注、囤积等米兰体育恶意注册现象频发、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恶意申请人米兰体育申请成本低廉,但注册成功后,却可以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利用他人在先米兰体育所承载的商誉抢占市场份额,或通过转让米兰体育、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较大经济利益。


我国现行米兰体育法在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及对应的司法程序中,对于米兰体育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虽已基本贯穿于米兰体育申请、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程序的全流程中,但对于恶意申请人而言,即使相关米兰体育被驳回、不予注册、宣告无效或撤销,其所承担的后果仅为丧失米兰体育权利,并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被抢注米兰体育的权利主体而言,其为维护米兰体育权利,需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等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虽然《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增加了“恶意抢注的民事赔偿”规定,并指出赔偿数额应当至少包括该他人为制止恶意申请米兰体育注册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该条文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并未予以明确。而现行《米兰体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仅是针对米兰体育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恶意抢注他人注册的行为就本质而言并不属于米兰体育侵权行为,故能否直接类推适用还有待商榷。因此,有必要对恶意抢注民事赔偿的损失数额计算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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