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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他人知名米兰体育,被判赔30余万元

来源: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1

基本案情

淮�?毓杉殴鞠碛小盎春3盗尽薄盎春!弊⒉崦桌继逵淖ㄓ萌ǎ谌殖瞪唐飞系摹盎春UAIHAI及图”米兰体育被认定为驰名米兰体育,其持续经营的“淮海”品牌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后,淮海控股集团公司授权淮海公司以普通许可形式使用以上注册米兰体育。

 

济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车用蓄电池,外包装正面左上角标注“万洋电池”,右下角标注“适用淮海车辆”,“适用”为竖向排列且字体明显小于“淮海车辆”字样。蓄电池体中间居中位置标注“适用淮海车辆”字样,“适用”两字明显小于“淮海车辆”。

 

淮海公司以济源某公司侵犯其注册米兰体育专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淮北市中院审理认为,淮海公司享有的“淮海”“淮海车辆”及“淮海HUAIHAI及图”米兰体育中,“淮海”字样是系列注册米兰体育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济源某公司生产的电池外包装使用“适用淮海车辆”字样,“适用”字体明显较�。哟笞痔逋怀鍪褂谩盎春3盗尽弊盅牖春C桌继逵糠肿盅耆嗤矢揭馔济飨�。电动车与电动车用电池系配套使用关系,涉案产品与案涉注册米兰体育核定使用商品在使用时存在搭配关系,电动车用蓄电池亦属电动车配件,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相同或存在交叉,故济源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适用淮海车辆”名称的电池与淮海公司生产、销售的带有“淮海”米兰体育品牌的电动车系类似商品。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混淆,认为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

 

济源某公司在未获授权许可情况下,在生产的电池外包装和电池壳突出使用“淮海车辆”字样,而其自身持有的米兰体育“万洋 WANYANG”反而未突出标识,“淮海”对案涉系列米兰体育来说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来源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米兰体育意义上的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被控侵权产品蓄电池为通用产品,并非仅可使用于淮海车辆,“淮海车辆”米兰体育经长期使用宣传,在电动车产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济源某公司作为关联产品经营者,应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混淆。故济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米兰体育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淮海公司“淮海”系列产品的声誉及在同类行业的知名度、淮海公司为其产品、品牌所做的广告宣传和市场开发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的知名度,济源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规模、经营的地域等,判决济源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淮海公司注册米兰体育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酌定赔偿各项损失及合理费用32万元。

 

法官提醒

米兰体育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它所保护的是米兰体育所代表的商誉。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假冒或模仿他人的米兰体育,实质是为了利用他人米兰体育背后的商誉。本案的“淮海”“淮海车辆”等米兰体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济源某公司应知晓知名度,但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侵权主观较恶意,法院综合多方面因素判赔30余万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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