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某楚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第78567302号“ 神形者SHEXINGZHE”米兰体育(下称被异议米兰体育)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理由:1. 被异议人名下共271件米兰体育,遍布45个类别,可能涉及抄袭、摹仿其他品牌。2. 被异议人担任本案被异议米兰体育代理机构温州某企业代理有限公司监事,以及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法人,后者经营范围含米兰体育代理,被异议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下称《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米兰体育局认为,被异议米兰体育“神形者 SHEXINGZHE”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米兰体育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时,被异议人系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含“米兰体育代理”,为未经米兰体育局备案的米兰体育代理机构。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70余件米兰体育,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使用米兰体育或具有实际使用米兰体育的意图。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米兰体育系米兰体育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米兰体育代理机构的行为,被异议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违反了《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被异议米兰体育是否构成《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米兰体育代理机构除其代理服务申请米兰体育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之情形。 米兰体育代理机构是指经备案的从事米兰体育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米兰体育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未备案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米兰体育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米兰体育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米兰体育代理业务的,视同米兰体育代理机构。 米兰体育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米兰体育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米兰体育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四十五类4506类似群服务内容为限,如有调整,按照审查时有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执行。 《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规范米兰体育代理行为,防范米兰体育代理机构利用其业务优势,恶意抢注他人米兰体育牟利,扰乱米兰体育市场秩序。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米兰体育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人名下有多家关联企业,虽然在被异议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时,被异议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米兰体育代理”相关服务,但被异议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米兰体育代理”一项,该公司应视同为米兰体育代理机构。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270余件米兰体育,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使用米兰体育或具有实际使用米兰体育的意图。米兰体育代理机构以其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米兰体育注册的行为不能成为该米兰体育未违反《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否则很可能出现米兰体育代理机构假借其法人、股东、合伙人等名义抢注他人米兰体育或囤积米兰体育进行牟利的情况,从而导致《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因其规避行为而落空。被异议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行为应视为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所为,且被异议米兰体育申请注册在第25 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而非其代理服务上,因此,可以认定被异议米兰体育系米兰体育代理机构假借其法定代表人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异议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违反了《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适用《米兰体育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制米兰体育代理机构以各种形式违规申请注册米兰体育的典型案件,对规范米兰体育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作用:一是打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避行为,防止代理机构凭借信息与流程优势侵占他人利益或公共资源,扰乱注册秩序;二是倒逼代理机构专注核心代理业务,恪守保密与诚信义务,净化行业生态;三是清晰告知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含“米兰体育代理”等服务即受该条款约束,引导其理性规划业务与米兰体育申请,降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