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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件图形米兰体育,七波辉公司与这家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杠”上了!

来源:江苏米兰体育网 发布时间:2019-02-12

 

         围绕着核准注册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一件图形米兰体育,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七波辉)与厦门市某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产生了一场纠纷。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的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驳回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的上诉,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0278006号图形米兰体育(下称争议米兰体育,如图)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争议米兰体育由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于2011年1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等第25类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28日的第1473期米兰体育公告上。


          2017年5月23日,七波辉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诉争米兰体育无效。七波辉主张,争议米兰体育与其在先确权的第8543434号图形米兰体育(下称引证米兰体育,如下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而且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系超出自身米兰体育代理服务范围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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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而且争议米兰体育核定使用商品超出了某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自身米兰体育代理服务的范围,违反了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有关米兰体育代理机构禁止超出自身米兰体育代理服务范围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的规定。据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米兰体育予以无效宣告。


       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而且争议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日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有关米兰体育代理机构禁止超出米兰体育代理服务范围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的规定理应不适用于争议米兰体育。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明显差异,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同时,争议米兰体育实际注册日为2015年9月28日,处于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施行期间,争议米兰体育是否应予无效宣告应当适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而争议米兰体育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超出了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自身米兰体育代理服务的范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劲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4年5月1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米兰体育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米兰体育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米兰体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米兰体育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米兰体育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在米兰体育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米兰体育申请复审,商评委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米兰体育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米兰体育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2014年5月1日前提出的米兰体育注册申请,米兰体育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


       该案中,该米兰体育代理事务所主张争议米兰体育的申请注册日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规定米兰体育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米兰体育的规定理应不适用。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有关通知的规定,该案争议米兰体育申请注册日虽然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施行前,但是其实际注册日处于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施行期间,故应适用第三次修改的米兰体育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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