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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叶青”不能使用“青花瓷”了?

来源:江苏米兰体育网 发布时间:2019-02-25


     在他人注册米兰体育标志之上添附自身字号或米兰体育的行为被法院敲“警钟”——


  提及“竹叶青”与“青花瓷”,熟悉白酒的人并不陌生。双方在白酒市场展开激烈竞争的同时,因为一件“竹叶青青花瓷”米兰体育而产生了纷争。


  近日,双方纠葛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花瓷酒业)的上诉,驳回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杏花村汾酒厂)的诉讼请求,原米兰体育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2886964号“竹叶青青花瓷”米兰体育(下称争议米兰体育)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米兰体育局发布的第1633期米兰体育公告显示,争议米兰体育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缘何起纠纷?


  引发双方产生此番纠葛的争议米兰体育,是由杏花村汾酒厂于2013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米酒、黄酒等第33类商品上。


  2016年7月25日,青花瓷酒业针对争议米兰体育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米兰体育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768947号“青花瓷”(下称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而且杏花村汾酒厂利用自己的“竹叶青”米兰体育随意附加青花瓷酒业已经获准注册的“青花瓷”米兰体育,侵害了青花瓷酒业享有的在先米兰体育专用权。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裁定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而且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引证米兰体育,两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杏花村汾酒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米兰体育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分,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据此,商评委裁定对争议米兰体育予以无效宣告。


  杏花村汾酒厂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争议米兰体育和引证米兰体育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米兰体育;青花瓷酒业曾是杏花村汾酒厂的酒产品经销商,引证米兰体育为其将杏花村汾酒厂产品的包装形态作为米兰体育的恶意注册,而且引证米兰体育在酒类产品上显著性较弱;争议米兰体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相对的市场影响力,是杏花村汾酒厂酒类产品米兰体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给予保护,必将严重损害其品牌效应。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主要识别部分来看,“青花瓷”作为瓷器或纹样名称,通常相关公众会将其与酒类产品包装相关联,因此其在酒类商品上不具备较强显著性;同时,杏花村汾酒厂生产的“竹叶青”酒具有一定知名度,“竹叶青”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与杏花村汾酒厂之间存在较强的对应关系,因此,争议米兰体育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竹叶青”。虽然从整体上来看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引证米兰体育,但相关公众能够基于争议米兰体育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商品来源判断以及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分,不至混淆。综上,法院认为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据此于2018年3月28日一审判决撤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为何被无效?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了引证米兰体育的全部文字,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


  青花瓷酒业亦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均为文字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若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在商品来源上存在特定关系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同时,青花瓷酒业主张杏花村汾酒厂未提供证据证明争议米兰体育通过宣传使用,已经获得了与引证米兰体育相区分的显著性,而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此外,杏花村汾酒厂利用自己的“竹叶青”米兰体育随意附加青花瓷酒业已经获准注册的“青花瓷”米兰体育,已经侵害了青花瓷酒业享有的在先米兰体育专用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了引证米兰体育的全部内容,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上述米兰体育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彼此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虽然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在字体上存在区别,但上述差异过于细微,不足以对米兰体育的近似判断产生实质性影响。据此,法院认为综合考虑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在争议米兰体育完整包含引证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较为近似的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近似米兰体育。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出,即使杏花村汾酒厂认为其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米兰体育的显著性较弱甚至不应获得保护,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相关主张以消除米兰体育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而非如同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一样,在他人米兰体育目前仍为有效注册米兰体育的情况下,径行在他人注册米兰体育标志之上添附自己的字号或米兰体育而谋求新的米兰体育注册。基于上述考虑,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引证米兰体育作为在先有效注册米兰体育的法律效力,认定争议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米兰体育而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杏花村汾酒厂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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