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沈阳北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攀枝花市起跑线孕婴童生活服务馆争议米兰体育:指定使用服务:第35 类“寻找赞助”。申请人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查询记录可知,被申请人企业已被注销,其在市场上并无争议米兰体育的使用记录,故争议米兰体育应当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请求依据《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米兰体育无效。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查询记录。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经查明:争议米兰体育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米兰体育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被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国家知识产权局米兰体育局经审理认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被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被注销后,其注销前未处分的米兰体育权即应视为消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米兰体育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米兰体育当然无效。米兰体育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利主体因决议解散而注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不能因米兰体育权人权利主体消亡而当然地剥夺权利人对其米兰体育享有的米兰体育权利,亦不能以此为由当然宣告争议米兰体育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米兰体育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5条规定:“米兰体育权撤销复审、米兰体育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诉争米兰体育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经注销的,不宜仅据此对争议米兰体育撤销注册或宣告无效。”加之,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因决议解散申请注销前,未对米兰体育权进行处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米兰体育的注册违反《米兰体育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争议米兰体育予以维持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米兰体育权利人的注销是否应视为其米兰体育权当然宣告无效,进而违反《米兰体育法》第四条之规定。《米兰体育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米兰体育专用权的,应当向米兰体育局申请米兰体育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米兰体育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注册米兰体育是指米兰体育持有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米兰体育专用权的,经米兰体育局核准注册的米兰体育。如果注册米兰体育的持有人主体注销了,那么该注册米兰体育是否就当然无效呢?
答案是否定的。米兰体育主体消亡,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米兰体育当然无效。米兰体育作为无形财产,在权利主体因决议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注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权利继受或转让的方式得以存续,不能因米兰体育权人权利主体消亡而当然地剥夺权利人对其米兰体育享有的米兰体育权利,亦不能以此为由当然宣告争议米兰体育无效。因此,米兰体育权利人的注销不应视为其米兰体育权当然宣告无效。
三、典型意义
在米兰体育授权确权程序中,各个程序的处理方式不同。理论上,在米兰体育驳回复审案件中,在引证米兰体育权利人注销的情况下,支持驳回复审米兰体育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通常是依据《米兰体育法》第三十条,引证米兰体育权利人已经注销,且又无证据显示引证米兰体育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米兰体育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申请米兰体育的注册则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米兰体育与引证米兰体育产生混淆误认。该处理方式较为合理,即保留了引证米兰体育仍然发生移转的可能,相关权利人仍可通过米兰体育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进行救济。而在米兰体育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支持因主体注销而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观点通常是依据《米兰体育法》第四条,米兰体育丧失权利主体,不再是被市场需要使用的米兰体育。相对而言,不予支持的处理方式较为合理,因为米兰体育异议、无效宣告的程序将使得被异议米兰体育、争议米兰体育不存在移转的可能,也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救济。笔者认为,“米兰体育”一词本身的含义为“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作用为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一个标志所承载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商业活动中通过使用积累的商誉。如脱离商业活动,仅标志本身而言,尤其是纯文字标志,几乎不存在商业价值或者予以保护的意义。实践中,考虑到当前我国的米兰体育基础和增量庞大的现时困境,将米兰体育“使用”定位为米兰体育权利相对义务的立法趋势,以及市场主体注销多存在米兰体育未处理且移转少有发生的情况下,可能进一步激活米兰体育资源,让真正需要米兰体育的市场主体有米兰体育使用尤为重要。因此,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米兰体育法》相关规定,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